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LEV-113-壢小-33-20241127-2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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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3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潘聖元 被 告 邱瑞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 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