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LEV-113-壢小-565-20241230-2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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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56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騏菘 訴訟代理人 江怡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瑞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 後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復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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