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LEV-113-壢小-956-20250123-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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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956號 原 告 王寵皓 被 告 時已翔 訴訟代理人 范姜辰瑋 許右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91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500元,其中新臺幣1,8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5,9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間於民國112年6月9日發生交通事故, 致伊受有汽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2,723元;支付鑑價折損報告費用5,000元;汽車交易價值減損1萬元;訴訟費用1,000元;鑑定報告費1,500元,聲明:被告應給付伊5萬223元等語。 二、上開汽車修理費用部分,被告表示不爭執,但須計算零件之 折舊費用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背面),其折舊金額之計算如附表之所示,是原告此部分應得請求被告賠償伊2萬5,910元。至實務上普遍採納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費用,原告主張以平均法計算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未據原告提出其依據,應認此一主張不可採,併此敘明。 三、關於原告請求汽車交易價值減損1萬元及支付鑑價折損報告 費用6,000元部分,為被告所爭執(見本院卷第40頁),然經本院送請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下稱台灣汽車公會)鑑定交易價值減損費用後,可認定本件原告車輛之交易價值減損金額為1萬元,此有台灣汽車公會113年10月17日台區汽工(宗)字第113841號函暨函附鑑價報告書(見本院卷第第51至55頁背面)在卷可查,並為兩造所未爭執(見本院卷第61頁背面),堪認原告請求其車輛交易價值減損1萬元,應屬有據,至伊所主張之鑑價折損報告費用6,000元,原告既於起訴時即未檢附實際支出費用之單據為證,且伊於11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時所提之單據(見本院卷第64頁),未經原告檢附該單據所附麗之鑑定報告書,致本院無從認定此費用支出之用途是否確如原告所陳,故原告此部分之費用之請求,應屬無據。 四、關於原告請求訴訟費用1,000元;鑑定報告費1,500元等語, 為被告所爭執,而該等費用為訴訟費用之部分,此為原告使用訴訟制度所應承擔之司法成本,不能認作係本件交通事故所生之損害,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屬無據。 五、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共計3萬5,910元(計算式 :2萬5,910+1萬=3萬5,91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修復標的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 修復金額 (新臺幣,元) 零件:1萬3,181 工時:8,572 噴漆:1萬4,462 稅金:1,558 計算標準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出廠日期 民國107年1月 事故日期 112年6月9日 扣除累積折舊費用後之零件現值 (新臺幣,元) 1,318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3,181×0.369=4,86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3,181-4,864=8,317 第2年折舊值 8,317×0.369=3,06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8,317-3,069=5,248 第3年折舊值 5,248×0.369=1,93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248-1,937=3,311 第4年折舊值 3,311×0.369=1,22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311-1,222=2,089 第5年折舊值 2,089×0.369=771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089-771=1,318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318-0=1,318 計算折舊後之金額 (新臺幣,元) 1,318+8,572+1萬4,462+1,558=2萬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