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LEV-113-壢小-984-20241017-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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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984號 原 告 鍾新睿 被 告 陳軒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上午10時15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 月29日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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