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LEV-113-壢救-26-20241105-1
字號
壢救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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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俊良 訴訟代理人 梁育銘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邱奕槿 訴訟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844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且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卷宗,依聲請人所為之答辯內容,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