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LEV-113-壢簡聲-88-20250121-2

字號

壢簡聲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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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羅心嫻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均應更正為「聲請人於供擔保新臺幣13 萬4260元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627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關於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併案執行部分(即本院1 12年度司執字第44700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3年度壢簡 字第218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之執行事件原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4700號 ,後併入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6275號清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執事件),因系爭執行事件除相對人外尚有其他執行債權人,而原裁定誤寫為系爭事件全部停止執行,且原裁定就相對人之債權額計算亦有誤寫,致擔保金諭知有誤,故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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