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LEV-113-壢簡-1006-20241016-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006號 原 告 張芳瑛 被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