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LEV-113-壢簡-1038-20250107-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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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0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貞庭 艾道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建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即被告楊貞庭、被告艾道平均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01,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