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LEV-113-壢簡-1106-20241004-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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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106號 原 告 陳政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奇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39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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