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LEV-113-壢簡-1162-20250217-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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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162號 原 告 莊子歐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施傅堯律師 許靖傑律師 被 告 李盛鈞 峰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化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信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第1頁第5行原告訴訟代理人「施博堯」之 記載,應更正為「施傅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