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LEV-113-壢簡-1223-20241004-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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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23號 原 告 羅一翔 被 告 袁芳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07,915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