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會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LEV-113-壢簡-1237-20241004-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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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37號 原 告 林毅旻 林冠言 林淑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被 告 謝金蓮 張俊仁 張俊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原告林毅旻、林冠言、林淑美 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 臺幣(下同)805,223元,各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原告林毅旻、林冠言、林淑美已各繳納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各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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