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LEV-113-壢簡-1285-20241108-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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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85號 原 告 闕君豪 被 告 鄭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惟本院於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故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