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LEV-113-壢簡-1288-20241211-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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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88號 原 告 葉守恩 訴訟代理人 彭立賢律師 被 告 陳聿脩 訴訟代理人 嚴嘉豪律師 複 代 理人 高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 月23日宣判,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