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LEV-113-壢簡-1288-20250306-3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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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聿脩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葉守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 月10日113年度壢簡字第1288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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