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LEV-113-壢簡-1296-20241210-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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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96號 原 告 陳金水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陳孟安 訴訟代理人 巫瑞熙 被 告 陳孟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陳金水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99,867元(計算 式:本件建物價額128,400×原告應有部分比例7/9=99,867,整數 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