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LEV-113-壢簡-1300-20241231-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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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00號 原 告 鄭宇翔 被 告 曾煜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依小額程序審理,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 月12日2時40分,於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8,006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範圍,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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