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LEV-113-壢簡-1332-20241115-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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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32號 原 告 許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能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本院112年度票字第3147號裁定影本。 二、具狀陳報上開本票上有無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