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LEV-113-壢簡-1336-20250224-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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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國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秉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秉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即被告廖國勝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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