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LEV-113-壢簡-1341-20241226-3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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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秀珠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朱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上訴之要件。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113年度壢簡字第1 341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0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日送達上訴人,然至今仍未見補正,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依前述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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