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LEV-113-壢簡-1342-20250224-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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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42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9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李蓮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事),並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或應提出黃李蓮妹之其他死亡證明文件,或依法聲請財產管理人或死亡宣告,並於聲請死亡宣告後,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補正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二、又繼承人被告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應一併陳報其監護人之相關資料。 三、再原告於起訴時將甲○○列為被告,嗣陳報其除戶戶謄本確認 其已死亡,則應具狀撤回對甲○○之請求。另,原告應按附件被告編號順序,更正訴之本件聲明請求。 四、原告應依前開查得資料補正所有被告姓名、住所,及更新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暨依對造人數提出補正所有當事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