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LEV-113-壢簡-1348-20241104-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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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48號 原 告 宋徐鑾香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秀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 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查報被占用土地即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及鑑價資料(例如鑑定價格報告書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或其他足以證明上開不動產交易價值等資料),並以被告占用原告土地面積×土地市價計算為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再加計新臺幣(下同)938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扣除已繳納1,11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