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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30
案號
CLEV-113-壢簡-1349-20241230-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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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竹風青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宏文 訴訟代理人 梁雅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譚夙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未繳納或繳納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 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 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且僅就原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爰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