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LEV-113-壢簡-135-20250206-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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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正修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李金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 月20日113年度壢簡字第135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萬3,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請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 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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