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LEV-113-壢簡-1375-20241120-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75號 原 告 范瀚文 訴訟代理人 朱駿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心慧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 繳,及補正原告及被告唐心慧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