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LEV-113-壢簡-1386-20241121-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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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86號 原 告 成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宋柏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剛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3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並具狀 說明起訴狀所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債務』等事項」等語 ,是否尚有主張依契約而生之債務不履行責任。逾期不繳或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