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LEV-113-壢簡-1484-20250124-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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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484號 原 告 吳天文 被 告 九鼎頂級鴛鴦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 4日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