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LEV-113-壢簡-1511-20241129-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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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11號 原 告 歐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泰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明原告身分證字號。 二、提出被告黃國泰(身分證字號不明,住○○市○○區○○路000巷00 號;居同巷27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