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LEV-113-壢簡-1511-20241213-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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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11號 原 告 歐國棟 被 告 黃國秦 黃景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黃國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 告黃國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