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LEV-113-壢簡-1511-20250210-3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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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11號 原 告 歐國棟 被 告 黃國秦 黃景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提出原告及被告黃國秦之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定當事人能力有無及真實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正前揭事項,該裁定及本院同年12月13日所為更正被告黃國秦姓名之裁定,已分別於同年12月10日、同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