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LEV-113-壢簡-1523-20250303-3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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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柏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被告王柏曄對於民國11 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48,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扣除 上訴人已繳納2,250元,尚應補繳9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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