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LEV-113-壢簡-1571-20241218-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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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71號 原 告 常克煌 韓佩庭 被 告 陳喬琳 林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 月30日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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