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LEV-113-壢簡-1594-20241205-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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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94號 原 告 劉經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裘鎮宇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 法律上依據;究竟是依不當得利或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及請求 金額新臺幣200,000元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各為何,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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