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LEV-113-壢簡-1597-20241202-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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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97號 原 告 李明潔 被 告 森鴻宇 胡珍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6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中 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認有必要再開 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