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LEV-113-壢簡-1597-20241202-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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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97號 原 告 李明潔 被 告 森鴻宇 胡珍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6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中 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認有必要再開 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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