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LEV-113-壢簡-1641-20250213-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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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641號 原 告 詹詩盈 被 告 沈德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犯幫助洗錢罪,起訴請求被告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主張遭詐騙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6,550元,就原告主張上開被害部分,均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所定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範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本院於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言詞裁定命原告於庭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繳費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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