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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24
案號
CLEV-113-壢簡-1645-20241224-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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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645號 原 告 維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沅夢想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時未列被告法定代理人,訴之聲明所載「一、不接受被 告不當扣款,被告應履約支付每月之保全服務費用」等語,又非 具體、明確而可供執行,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與起 訴應備程式不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提出被告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主管機關對主任委員當選准予備查之 函文及該主任委員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及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