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LEV-113-壢簡-1666-20241224-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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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666號 原 告 陳杉拓 上列原告與被告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列被告法定代理 人, 亦未敘明本件債權不存在之原因事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 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並敘明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法律上理由 ,暨提出相間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