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LEV-113-壢簡-1743-20250207-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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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743號 原 告 鄭坤松 被 告 興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將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聯青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榮(歿) 陳戴碧珠 陳德威 陳許淑紅 陳毓卿 賴春汶 陳文富 楊清財 陳文華 林炯東 楊陳彩霞 陳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受送達後5日內到 院閱卷,並就被告興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就被告將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現為聯青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如附表一,記事勿省略);暨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如逾期未補繳、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僅繳納裁判費,迄今仍未補正其餘資料,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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