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LEV-113-壢簡-180-20241204-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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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80號 原 告 池瑞蓮 訴訟代理人 羅婉菱 被 告 范朝煒 訴訟代理人 段螢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下午3時15分許,在本院第5法庭,再 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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