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LEV-113-壢簡-1825-20250220-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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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82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被 告 陳勇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一」第 6行後段「按年利率5%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利率15%計 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