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LEV-113-壢簡-1832-20250106-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832號 原 告 古惠婷 被 告 湯晧煊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晧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之裁判費 新臺幣1,22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關於慰撫金及工作損 失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項限制,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亦有其適用。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二、本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61號刑事簡易案件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主張被告應賠償慰撫金及工作損失共計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部分,與上開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幫助犯洗錢罪之犯罪事實有別,自無從於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是關於慰撫金及工作損失部分,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惟依前揭說明,原告仍得以繳納裁判費之方式,補正前開起訴程式之欠缺。又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慰撫金及工作損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關於慰撫金及工作損失部分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