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LEV-113-壢簡-1859-20250207-2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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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8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隆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柯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4年1月20日113年度壢簡字第1859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5,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請依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