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LEV-113-壢簡-1887-20250204-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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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887號 原 告 趙阿美 訴訟代理人 陳敬祥 被 告 李靜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下午2時19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對 被告送達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通知書,由址處社區管理委員會代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5頁),嗣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上開社區管理委員會始以被告已遷移為由,將上開言詞辯論通知書退回本院,應認本件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送達不合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