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LEV-113-壢簡-1932-20250204-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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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932號 原 告 龍璽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志玄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另原告應具狀敘明請求金額計算 式、計算依據各為何,暨提出運費交付證明及相關資料。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如數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