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LEV-113-壢簡-1946-20250123-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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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9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鄒文謹 被 告 郭錫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依小額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具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47,667元,及其中38,400元自108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等語,有民事聲請狀(見本院卷第11頁)在卷可稽,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範圍,爰裁定本件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