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LEV-113-壢簡-1958-20241125-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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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958號 原 告 盧桂妹 訴訟代理人 曾群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 訴狀原本及繕本各一件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 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然起訴狀僅有「胡振原」之簽名 ,原告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無從確認係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