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CLEV-113-壢簡-1998-20250214-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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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998號 原 告 楊慧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國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