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LEV-113-壢簡-2003-20241231-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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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00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奕瑋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品儒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元毓律師 反 訴 被告 梁妙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為民事訴 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訴,嗣經被告提起反訴,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陳奕瑋、梁妙羽連帶給付3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且兩造未表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另原定庭期(即民國114年2月10日上午10時10分)亦行通常訴訟程序,自不待言。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