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LEV-113-壢簡-2022-20250203-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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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022號 原 告 劉康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旭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金額新 臺幣(下同)40,916元係如何計算,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40,91 6元之計算式,暨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4509號裁定影本, 並至少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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