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LEV-113-壢簡-2031-20241219-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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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031號 原 告 許瑞梅 姚文軒 姚文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被 告 葉澤煌 訴訟代理人 葉禮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512,11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另原定庭期(即民國114年1月6日上午10時40分)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自不待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